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法治乡村条例/第四章 乡村平安建设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保障机制,采取“以案定补”、“以奖定补”等方式,坚持“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为参与调解人员解决必需的交通、通讯、误餐等费用。鼓励调解行业协会和调解组织为人民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人身保护。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