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村务公开栏,并可以通过手机应用程序等载体依法定期公开村务、财务事项,公开时间不得少于15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按照各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定期进行公布,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依法报告本村(组)集体经济经营情况。
村民对公开事项存有疑义的,可以提出查询要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村民查询提供便利并作出解释;也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受理单位应当在20日内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