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议事协商制度,明确议事协商的主体、内容、范围、渠道,完善议事决策程序,建立说事、议事、办事、评事的流程。

村民委员会应当畅通村民参与村务管理的渠道,通过村民说事等议事协商制度,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实施村民议事协商制度,并落实相关保障措施。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