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对获取、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

鼓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分行业、分领域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帮助和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当依法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