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有效机关、单位应当依据行业、领域工作秘密事项具体范围,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秘密事项清单,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动态更新。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本机关、本单位工作秘密管理,规范工作秘密标志,强化人员、载体管理,采取技术防护、自监管等防信息泄露措施,落实工作秘密信息系统检测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