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互联网使用的保密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智能终端设备、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社交媒体、存储服务、图文识别程序、人工智能产品等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