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机关、单位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上级或者其他机关、单位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开展定密工作。

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密事项范围中国家秘密事项的产生层级,将有关国家秘密事项通知州、市(地)、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