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标准化管理,管理、作业、设计、研制等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标准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环境卫生劳动定额和作业经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与环境卫生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并逐步提高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