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科学管理,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按照专业检查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定期组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任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