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公民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和环境卫生意识。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