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二条有效本条例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1989年7月1日施行的《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