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赋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