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盗窃、破坏各类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以及侮辱、殴打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作业人员或者阻挠其正常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