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土地出让前,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详细规划,在规划条件中注明应当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