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确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改建、扩建项目涉及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迁移、拆改的,应当先建后拆,满足原有服务区域环境卫生设施需要。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作业点的,责令限期重建或者补建,并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