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收集、运输作业,不按照规定操作,致使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