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收集、运输作业,不按照规定操作,致使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