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定时、定点分类收集、运输。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科学规划布局分类设施,明确设施建设标准,完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全流程分类管理体系,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