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养护管理第七条有效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