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地下综合管廊的建成区域,凡已在综合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在综合管廊以外另行安排管线位置;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行政审批部门不予许可审批。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政府做好管线入廊工作。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