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信息内容和服务的监督管理,保障妇女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新闻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