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加强对县乡两级民生实事项目的统筹协调。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一般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启动下一年度民生实事建议项目集中征集工作,通过走访问卷、政务公开栏、广播电视、报刊网微、数字化平台等广泛征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充分听取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的意见和建议。集中征集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民生实事项目常态化征集机制,建立民生实事项目储备库。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