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旗县路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保护、管理公路路产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三)负责交通标志、标线、绿化的设置与管理;

(四)保持路况良好,组织排除突发的路段险况;

(五)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六)审批从公路地面、上空、地下穿(跨)越公路的设施建设事宜;

(七)查处各种侵占、破坏、污染公路路产等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