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旗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路政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国道、省道和县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的路政管理,并接受上级路政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经营性公路的路政管理由路政管理机构或者派出机构行使。城建、土地、公安、水利、工商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