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