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

(二)从事修车洗车、摆摊设点、集市贸易等经营活动;

(三)堆放物料、倾倒垃圾;

(四)采石取土、焚烧物品、堵塞边沟;

(五)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