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应急保障和防灾抗灾能力建设,组织交通运输、公安、气象等部门落实农村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灾害监测预警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重点对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平交路口、桥梁隧道以及穿村过镇等路段,统筹推进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加强交通事故易发的农村公路平交路口、穿村过镇路段治理,完善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设置车辆减速装置等设施。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修复;难以及时修复的,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并发布绕行路线。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