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职责,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加强安全和质量管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少于交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