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