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就业专项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