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援助工作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