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照比例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是指:
(一)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所需岗位;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所需岗位;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岗位;
(四)城镇交通秩序协助管理岗位和城镇街道、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岗位;
(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开发的其他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