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就业援助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以下就业扶持:(一)免费公共就业服务;(二)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评价补贴;(三)对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四)对自主创业的,给予免费创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以及有关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五)对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