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登记。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