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可能造成规模失业的,鼓励企业采取减薪不减员等多种措施尽可能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政策扶持。

各级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监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