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第九条有效供电企业不得有下列损害用电人权益的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用电人供电;(二)不按照核准的电价标准和电能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三)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停电;(四)为用电人指定电力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五)不按照规定的电能质量供电;(六)其他损害用电人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