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用电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