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用电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