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用电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