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四十一条有效供电企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供用电双方可以协商选择采用预购电、预存电费、分期结算等方式缴纳电费。对于无正当理由拖欠电费的用电人,供电企业可以选择收费方式。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