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及器材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收购台账,登记出售人的单位名称、住所或者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废旧电力设施及器材的来源、规格、数量和去向等。登记资料应当保存二年。发现出售的废旧电力设施及器材有赃物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