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电网发展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电网发展专项规划,对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进行规划控制。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电网发展专项规划,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确保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公众参与的原则,适时建设和改造供电设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