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电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生态和环境保护规划,并与有关规划同步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电网发展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供电企业的意见,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