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用电人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类别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承装、承修、承试供用电设施的单位,应当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