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有关单位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