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