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因科学研究、教学、科学普及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