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三十条有效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不明确的,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