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因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质灾害,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由所跨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