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三)重点防范期;(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