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第二十条有效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应当对其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等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恢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相关费用列入勘查成本。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