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在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负面清单的;

(二)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领域,未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的;

(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

(四)违反规定干预经营主体经营自主权的;

(五)违反规定侵犯经营主体财产和经营者个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

(六)对经营主体进行摊派的;

(七)未按照规定落实对经营主体支持性政策的;

(八)为经营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经营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

(九)拒不履行向经营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或者依法签订的合同的;

(十)违反规定增设政务服务事项以及办理条件和环节,延长办理时限或者办理条件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条款的;

(十一)在清单之外向经营主体收取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要求捐赠捐献、索要赞助或者违法要求经营主体参加商业保险的;

(十三)向经营主体收取的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限、程序返还的;

(十四)超期限滞留保证金、限制保证金缴纳方式或者向经营主体变相收取费用的;

(十五)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以不合理或者差别化待遇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和供应商的;

(十六)对企业开办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十七)对不动产登记线下服务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十八)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妨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的;

(十九)侵犯经营主体知识产权或者泄露涉及经营主体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的;

(二十)无正当理由,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转办的投诉、举报拒不办理的;

(二十一)侵害经营主体利益、损害营商环境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